目前上市上櫃公司依資本額及產業別分階段須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相關的內容,但如果報告書內容或數據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造假,對於公司治理單位、第三方驗證機構等,會有甚麼法律責任呢?在永續報告書編製標準及相關配套措施各界還在擬訂之兵荒馬亂之際,可能很少人會關注此議題。
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的編製法源,是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及櫃買中心的業務規則分別訂定,並對於永續報告書內容的資訊與事實不符,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難道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就如此而已嗎?永續報告書,若牽涉到證券交易法,事情恐怕就沒這麼簡單。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規定,已可以明確知道目前上市櫃公司的年報(Annual Report)是屬於的證券交易法的範疇。但永續報告書是否屬於財務業務文件或業務文件?賴英照教授於2021年7月14日於聯合報發表的永續報告書的罪與罰一文,永續報告書是被歸類於業務文件的,故恐受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如果永續報告書受證券交易法規範,那這議題就值得提出來討論。永續報告書是否虛偽不實或故意造假,過去在企業責任報告書的年代,似乎極少人關注這議題,但未來是否有上市櫃公司透過故意造假、虛偽隱匿等手段,漂綠其永續報告書的內容與數據,以取得永續獎項、永續高評比,甚或吸引投融資等目的?不無可能。
若永續報告書係歸屬於證券交易法的業務文件,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恐怕不僅僅是區區三萬元的違約金罰款而已,可能還會有民事賠償及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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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Tesla)創辦人馬斯克(Musk)收購Twitter後,做的第一件事情之一,就是從Twitter董事會下手,將Twitter董事會改組成單一董事制(Sole Director),Twitter董事會由馬斯克一人主導,此舉雖然不符合良好公司治理的精神,但在併購初期階段,個人非常認同此作法,縱使有些人持不同意見,認為由個人性格鮮明的馬斯克一人操控的董事會,可能對Twitter帶來莫大的危險與傷害。
馬斯克此做法的好處是能夠從企業併購成功的當下,就對被併購企業的企業文化造成迅速又有效的破壞與革新。我們都知道,企業文化與價值觀的塑造,需要透過制度及員工長時間的融合與累積而成,更需要從董事會層級,由上而下的以身作則,去形塑、監督所期望的企業文化。當然,企業文化代表的是多數員工做事的態度、思維與方式,要重塑企業文化並不容易,馬斯克除了從董事會層級打掉重練外,更從員工層級去著手,解雇數位高層主管與員工。馬斯克入主Twitter後的這些的動作,無疑就是希望讓Twitter成為馬斯克的Twitter!
過去許多併購案,因雙方企業文化的無法磨合,甚或無法改造被併購方的企業文化,導致企業併購案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其中最經典的案例應是明基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因此,一宗併購案能否成功翻轉被併購方的企業文化,將是併購案重要的關鍵之一。佳世達科技董事長陳其宏就曾經分享其對於併購案的相關經驗,他於收購案成功後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將被收購企業的廁所馬桶,全數更換成免治馬桶座,如此做法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純粹為了員工使用上的需求,而是因廁所是員工們每日工作上最基本面臨的環境,他要藉此傳達訊息給員工們:”從今天開始,公司已經改朝換代了,你們不能再像過去一樣做事了”。
員工對於從上傳達下來的直接感受,去體認企業文化與價值觀的改變,適者生存,不適者自行離開,是組織變革的一環,也是提點了經營者及從業員工們,在這在這瞬息萬變的年代,應隨時自己提升組織及個人之韌性。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及本人Link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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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於2022年1月最新發佈的The Global Risks Report 2022,提及「氣候行動失敗」與「極端天氣」分居未來十年全球最嚴重十大風險的第一及第二名。
為使國際金融市場對於不同氣候變遷情境下的風險與機會對企業帶來的財務衝擊,提供更具清晰、全面與高品質的資訊揭露建議,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於2017年6月發佈「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
資料來源: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繁體中文版(2019年10月)
TCFD有四項核心要素,分別是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分別概述如下:
治理:企業治理單位與管理階層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治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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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方會議」(簡稱”COP26”)於2021年11月正式落幕,後續所衍生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的相關事件,舉凡ESG高峰會、ESG趨勢論壇、ESG證照培訓班、ESG人才培養班、ESG報告撰寫課程等,如雨後春筍般地展開,前所未見。
ESG中的”G”(Governance),即為公司治理,而近幾年全球的公司治理趨勢,已經逐漸由治理的結構、程序面,更深入去探討企業文化(Culture)與價值觀(Values)層面,落實在掌握經營權的董事會身上,則是領導、行為及道德等心理層面。企業設有整體適用的企業宗旨(Purpose),對價值觀的支持及正當行為之推動,將起關鍵作用。董事會團隊的行為、決策與政策,應與企業價值觀維持一致,方能強化企業價值觀。董事會須對企業文化持續不斷地關注與監控,以確保其能公開透明、深入地了解企業文化活動和文化差異。
近幾年,因受COVID-19疫情的衝擊,對部分企業的韌性(Resilience)和敏捷性(Agility)帶來很大的挑戰。在此波疫情影響下,許多企業不得不迅速調整其工作方式、營運策略,甚或商業模式。也因此,投資者與利害關係人已開始優先強調ESG議題的重要性。但究竟要如何做,投資人與利害關係人才能真正認為企業對ESG所下的承諾(Commitment)確屬有效,而非只是空口說白話呢?
從國外的ESG報告中,多數要求對企業文化、企業宗旨及價值觀的持續關注,主要是因為這些元素與ESG中的”S”(Social)有著密不可分的直接相關。筆者建議可從這些元素開始做起!
一個企業如何去定義、傳達ESG的責任與承諾是公司治理層面(即董事會)需要積極關注與面對的議題,而筆者也相信,有越來越多的董事會(也可以說是公司治理主管的職責)已開始意識到ESG在未來企業永續發展、企業長期價值創造中扮演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這也是這短短半年多來,許多企業與人才紛紛投入ESG領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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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2020年11月、12月分別發表兩篇有關企業文化對於公司治理的重要性的文章,內容回顧請參閱《談大同經營權爭奪戰的公司治理新思維》及《董事會對於企業文化與價值觀的影響力》,文章中提到近幾年全球的公司治理趨勢,已經逐漸由治理的結構、程序構面,更深入去探討企業的文化與價值觀,而落實在掌握經營權的董事會身上,則是領導、行為及道德等心理層面。然而,董事會團隊的行為、決策與政策,應與企業價值觀維持一致,方能強化企業價值觀。也因此,董事會在監理管理階層,甚或進行績效管理,包括激勵、獎酬、晉升等措施時,皆應與企業價值觀保持一致性…
就在筆者兩篇文章發表後不久,2021年4月,香港交易所發佈了「檢討企業管制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的諮詢文件(Consultation Paper)」,諮詢文件中,於企業管制守則中首次大幅引進了「企業文化」相關規範,並說明為何將企業文化納入公司治理守則的緣由,摘要如下:
- 董事會除了應其於董事會內部落實良好的企業文化外,亦應設法將企業文化推展到公司內部的每個角落。
- 公司於整體面要能展現公開透明與問責,並就企業文化與股東、利害關係人主動進行建設性的積極交流,以達到雙向溝通。
- 公司如設有上下整體適用的企業宗旨(Corporate Purpose),對價值觀的支持及正當行為之推動,將起關鍵作用。公司策略應能反映價值觀和文化,而非抽離出來獨立發展。有效的董事會應定調公司的宗旨及策略,並加以界定。董事會應監督企業文化及相對應的奬勵計畫。董事會須對企業文化持續不斷地關注,以確保其能公開透明、深入地了解企業文化活動和文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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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前一篇文章「談大同經營權爭奪戰的公司治理新思維」結論中提到,我們應該把董事會當作是一個團隊的角度去思考公司治理,如何把最根本源頭的企業文化與價值觀,帶入董事會這個團隊去影響董事的行為,這就是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先生所提到的「公司治理不是講法令,而是談文化、價值觀」。值得探討的是,究竟董事會對於企業文化與價值觀如何產生影響力呢?
簡單來說,董事會透過對於價值觀的定義,以及董事會體現出來的行為,將塑造企業文化的氛圍,傳達給企業中的每位員工。亦即,董事會個別成員或董事會集體所呈現的行為,無形之中,都為該企業奠定了「高層基調」(the Tone from the Top),並且對企業價值觀產生了強化作用。同理,企業員工若受此文化氛圍影響而展現出來的行為,也會進一步定義了企業價值觀。換個角度來說,董事會團隊的行為、決策與政策,應與企業價值觀維持一致,方能強化企業價值觀。也因此,董事會在監理管理階層,甚或進行績效管理,包括激勵、獎酬、晉升等措施時,皆應與企業價值觀保持一致性。董事會對於企業文化與價值觀交互的影響力,請參閱下圖。
(董事會對於企業文化與價值觀的影響力;資料來源:何傳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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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落幕的大同經營權爭奪戰,各方律師、會計師、治理專家等紛紛發言,有些站在大同公司派立場,有些站在市場派立場,甚或公司治理、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的專家們也發表意見。
眾家言論中,唯獨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先生對大同案講的一句話「公司治理不是講法令,而是談文化、價值觀…」,這句話對筆者而言,最具說服力,也不禁佩服施先生對於公司治理的前瞻性。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主管機關近幾年大力推行公司治理下,「公司治理藍圖」已進版至3.0,而證交所主辦的「公司治理評鑑」也已邁入第七屆。每個版本、屆次對於國內整體公司治理的提升,的確精進不少,需要給予正面鼓勵。但值得反思的是,正當國內公司治理逐漸成熟的同時,仍舊有層出不窮的弊案發生,從近期的康友、大飲等掏空公司案件來看,在在證實,公司治理若只單純關注法令遵循,甚或最佳實務之議題,仍無法有效地遏止舞弊事件的發生。
過去國內主管機關一再強調的治理結構,包括獨立董事人數、資格與任期限制、薪酬與審計等委員會的強制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相關程序的法令依循,甚或堪稱最佳實務指南的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等等,諸如此類的公司治理結構層面,對於多數上市櫃公司而言,若只是逐項對照(box-ticking)了事,最終呈現在年報或公司官網上的資料,幾乎都是正面或沒有問題的公司治理。
近幾年全球的公司治理趨勢,已經逐漸由治理的結構、程序構面,更深入去探討企業的文化與價值觀,而落實在掌握經營權的董事會身上,則是領導、行為及道德等心理層面。若將一切都回歸到董事的本質,是「人」(human beings),而非「工具人」(human doings),也就是把董事會當作是一個「團隊」(team)的角度去思考公司治理,要如何把最根本源頭的文化與價值觀,帶入董事會這個團隊中去影響各個董事的行為時,這也就是施先生所提到的「公司治理不是講法令,而是談文化、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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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開發行公司來說,今日頭條新聞莫過於立院三讀通過「股票設質逾半,表決權受限」的議題,而這政策似乎是不識現今上市櫃公司實際運作而訂的畸形規定。
暫且不論這法案在法律上是否與股東權益有所牴觸,這可能有待律師或經濟部出面解釋。我們先仔細端詳立院提案的內容說明原文:「當董監事須資金週轉時,以股票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錢係屬最快方式之一;而董監事借錢後,即用於投資或護盤之用..」,關於這點,筆者認為後者的推論讓我們發現此政策純粹以人之初、性本惡為出發點,完全讓性本善的公司無轉圜餘地,亦即對於真正艱困經營且誠信的上市櫃公司來說,這政策實為雪上加霜。舉例來說,近期國內面板業,如奇美電等,均面臨其所屬產業景氣慘到不見谷底的嚴峻考驗,此時公司為籌措資金過冬,往往向銀行團辦理聯貸,而聯貸案的成功與否,亦是支援其能否繼續經營的重要關鍵之一,如對於聯貸案的所需的股票擔保品都限制不能超過其持股的一半,可能導致原本公司要拿來救命的聯貸案難產。試問,對於小股東所投資真正有資金需求且苦心經營的上市櫃公司來說,此規定究竟是「讓股東權益極大化?或是讓股東權益受損?」,各位看倌及小股東們應自行判斷。
此外,立委提案的內容說明原文:「若依公司治理觀點而言,董監事股票質押比例越高,即顯示其個人資金需求越高,越容易增加公司之財務風險。若股價一旦下跌,甚至招致斷頭,將會對公司產生重大損失..」。對此,就經營角度而言,公司資金需求增加,企業主往往為避免財務風險升高,不得以才將股票設質予以借款支應其資金需求,這才是一般企業的實際正常營運思維模式!但,怎會跟此政策對於正常營運的思維模式大相逕庭呢?顯然,這政策似乎是不熟悉多數上市櫃公司實際運作,但卻為了規範少數老鼠屎,而硬生出來的怪規定。
平心而論,為了少數老鼠屎,而大費周章的立法,但對於多數上市櫃公司的「股東權益極大化?或是股東權益受損?」是否有經過詳細分析與評估,我們不得而知。筆者認為,此議題應回歸公司治理及商業判斷,實不應立法限制,也並非立法者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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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匯率因素,相信今年許多上市櫃公司擬具盈餘分派案時將面臨須依法提列為數不小的「特別盈餘公積」。至於為何上市櫃公司須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呢?背後牽扯了主管機關「健全股利政策」等相關解釋函令,這部份的法律基礎,待日後股務達人有機會再專文分析。
至於實務上如何運作呢?簡單的說大家可以把年底資產負債表的「累積換算調整數」及「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兩數字相加,如果加總淨額為負數,則屬於股東權益減項,依法須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須注意的是,如果累積換算調整數負很大,等於限制了盈餘分派,尤其是去年原本就賺不多的上市櫃公司影響為最。
至於今年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得以迴轉呢?簡單舉例來說,今年盈餘分派時已提列了新台幣200,000,000元為特別盈餘公積,到明年時,如果求算出須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為新台幣120,000,000元,則表示明年盈餘分配時可「迴轉」新台幣80,000,000元來做分配。不過,是否真能迴轉做分配,另須檢視個別公司章程是否有關於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之規定,才能進一步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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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因和鑫光電(3049)發佈重大訊息內容陳述不清,牽扯到和鑫、證交所、媒體三者互槓,甚至股價大洗三溫暖,致使投資人慘賠。
這件事究竟誰是誰非?我們先讀一下和鑫發佈的新聞稿及重大訊息內容:「和鑫在2月15日 與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簽訂LTPS生產線技術合作及供貨協定,在經董事會同意後和鑫將建置5.5代 LTPS生產線,並於2011年第4季起,提供AMOLED相關觸控產品給三星公司…」。以筆者角度來解讀這樣的內容,簡單的說也就是:「和鑫擬與三星簽署供貨協定,為完成此供貨需求,和鑫將配合建置生產線以因應之」。但卻經媒體記者報導成「和鑫與三星將合建5.5代LTPS面板廠」。這究竟是和鑫搞烏龍?抑或是媒體搞烏龍?
此外,證交所也被指責縱容和鑫藉由發佈重大訊息大玩文字遊戲,從而影響股價。筆者認為,和鑫依「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款規定即時發佈重大訊息並沒有錯,因發佈重大訊息之立法意旨就是希望投資大眾能即時知道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事件,資訊必須公平、公正且公開,以防止資訊不對稱。而和鑫嗣後於2月17日 發佈重大訊息澄清也是合乎「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三十一款之規定,既然都合法,從這事件中,筆者實在看不出來身為主管機關的證交所有何縱容之處。和鑫發佈之重大訊息及新聞稿內容沒問題,程序也合法,證交所也無可厚非之處。誰搞了烏龍,昭然若揭。
平心而論,從此事件觀之,筆者認為和鑫發言系統的危機處理能力不足,且與媒體的關係(PR)與溝通實應再加強;媒體也應善盡查證之責,誇大渲染或誤報而導致投資人損失,都有違社會責任。
本文發表於2011年2月20日NOWnews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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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每月固定薪資、兼職所得以及年終獎金等扣繳稅率自6%降為5%,大家可參考以下表格。也就是說,公司所發放的董監事酬金、董事會車馬費等所得稅扣繳率,由先前的6%改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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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及變更登記作業上,許多人常會遇到,究竟增資基準日與減資基準日須由誰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其認股基準日、除權基準日、增資基準日所代表意義為何?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為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所明定,因此,除權增資基準日及除息基準日(含停止過戶日)之訂定是有法令要求的。依據公司法第202條規定,非屬股東會職權時,故均應由「董事會」、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議行之。
餘稱作基準日,似乎無特別規定須由誰決議。一般實務作法,減少資本須由股東會同意通過,故減資基準日可由股東會、董事會、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議之均可(經濟部91年6月7日 商字第091021030200號、經濟部93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302124840號函)。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須由董事會同意通過,故由董事會、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議均可。
另須注意,作為判斷帳務或事件之實施、完成等切換時點,常會因為公司變更登記或帳務等需要,慣用為增資基準日、減資基準日、合併基準日等以基準日稱呼。提醒大家,公司法上並無此用法,因此實務上容易混淆的是,把配合停止過戶日的「增資認股基準日」與作為帳務切換時點的「增資基準日」兩者弄混淆了。而後者也是憑以送件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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