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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市上櫃公司依資本額及產業別分階段須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相關的內容,但如果報告書內容或數據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造假,對於公司治理單位、第三方驗證機構等,會有甚麼法律責任呢?在永續報告書編製標準及相關配套措施各界還在擬訂之兵荒馬亂之際,可能很少人會關注此議題。

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的編製法源,是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及櫃買中心的業務規則分別訂定,並對於永續報告書內容的資訊與事實不符,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難道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就如此而已嗎?永續報告書,若牽涉到證券交易法,事情恐怕就沒這麼簡單。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規定,已可以明確知道目前上市櫃公司的年報Annual Report)是屬於的證券交易法的範疇。但永續報告書是否屬於財務業務文件業務文件?賴英照教授於2021714日於聯合報發表的永續報告書的罪與罰一文,永續報告書是被歸類於業務文件的,故恐受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如果永續報告書受證券交易法規範,那這議題就值得提出來討論。永續報告書是否虛偽不實或故意造假,過去在企業責任報告書的年代,似乎極少人關注這議題,但未來是否有上市櫃公司透過故意造假、虛偽隱匿等手段,漂綠其永續報告書的內容與數據,以取得永續獎項、永續高評比,甚或吸引投融資等目的?不無可能。

若永續報告書係歸屬於證券交易法的業務文件,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恐怕不僅僅是區區三萬元的違約金罰款而已,可能還會有民事賠償及刑事的責任。

現行財務報表(Financial Report)之編製,除已納入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外,係明定由董事會編製,且由董事會委任會計師進行核閱或查核,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及申報。

因此,為釐清有關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似乎亦應比照財務報表編製程序,包括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董事會有編製永續報告書之責任,並由董事會委任外部稽核單位(第三方驗證機構或會計師)查證或確信,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及申報,以釐清未來法律上的責任關係。如此,永續報告書內容如有虛偽不實、故意造假的情事,第三方驗證機構或會計師董事會都可能因此背負相關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及本人Link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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