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因和鑫光電(3049)發佈重大訊息內容陳述不清,牽扯到和鑫、證交所、媒體三者互槓,甚至股價大洗三溫暖,致使投資人慘賠。

這件事究竟誰是誰非?我們先讀一下和鑫發佈的新聞稿及重大訊息內容:「和鑫在215日 與韓國三星行動顯示公司簽訂LTPS生產線技術合作及供貨協定,在經董事會同意後和鑫將建置5.5 LTPS生產線,並於2011年第4季起,提供AMOLED相關觸控產品給三星公司…」。以筆者角度來解讀這樣的內容,簡單的說也就是:「和鑫擬與三星簽署供貨協定,為完成此供貨需求,和鑫將配合建置生產線以因應之」。但卻經媒體記者報導成「和鑫與三星將合建5.5LTPS面板廠」。這究竟是和鑫搞烏龍?抑或是媒體搞烏龍?

此外,證交所也被指責縱容和鑫藉由發佈重大訊息大玩文字遊戲,從而影響股價。筆者認為,和鑫依「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十款規定即時發佈重大訊息並沒有錯,因發佈重大訊息之立法意旨就是希望投資大眾能即時知道可能影響股東權益的重大事件,資訊必須公平、公正且公開,以防止資訊不對稱。而和鑫嗣後於217日 發佈重大訊息澄清也是合乎「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三十一款之規定,既然都合法,從這事件中,筆者實在看不出來身為主管機關的證交所有何縱容之處。和鑫發佈之重大訊息及新聞稿內容沒問題,程序也合法,證交所也無可厚非之處。誰搞了烏龍,昭然若揭。

平心而論,從此事件觀之,筆者認為和鑫發言系統的危機處理能力不足,且與媒體的關係(PR)與溝通實應再加強;媒體也應善盡查證之責,誇大渲染或誤報而導致投資人損失,都有違社會責任。

 

本文發表於2011年2月20日NOWnews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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