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及變更登記作業上,許多人常會遇到,究竟增資基準日與減資基準日須由誰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其認股基準日、除權基準日、增資基準日所代表意義為何?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為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所明定,因此,除權增資基準日及除息基準日(含停止過戶日)之訂定是有法令要求的。依據公司法第202條規定,非屬股東會職權時,故均應由「董事會」、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議行之。

餘稱作基準日,似乎無特別規定須由誰決議。一般實務作法,減少資本須由股東會同意通過,故減資基準日可由股東會、董事會、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議之均可(經濟部91年6月7日 商字第091021030200號、經濟部93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302124840號函)。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須由董事會同意通過,故由董事會、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議均可。

另須注意,作為判斷帳務或事件之實施、完成等切換時點,常會因為公司變更登記或帳務等需要,慣用為增資基準日、減資基準日、合併基準日等以基準日稱呼。提醒大家,公司法上並無此用法,因此實務上容易混淆的是,把配合停止過戶日的「增資認股基準日」與作為帳務切換時點的「增資基準日」兩者弄混淆了。而後者也是憑以送件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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