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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欲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或發行新股時,發現章程所訂的額定資本額不足,辦理變更登記時,修改章程與增資是否得以併案辦理?

 

依照以下問答集,如此有情形,修改章程與增加資本「只能」併案辦理。其實道理很簡單:只要大家記得「額定資本額除非用完,否則不能提高」,因此,如果提高額定資本額的原因係有增資需要,則必須等到增資基準日後十五天內,才能併案辦理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未發行股份餘數不多而擬發行新股時,可否變更章程增加資本?


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其立法理由乃在防止公司不必要之增資,以阻遏關係人之投機意圖。至公司如未發行股份餘數不多,不足以滿足公司資金之需要,則公司將未發行之餘額予以發行,同時並變更章程增加資本,應不與本條項之立法意旨相背馳。於此情形,公司之發行新股登記與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應併案辦理。(經濟部七八、九、四商二○○八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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