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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中,有關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中申報項目「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這法條經股務達人發現是錯誤的,應更正為「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執行轉換為普通股後之股數」較妥。理由如下: 

 

1.      因為申報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是為了揭露公司目前外資持股數及比例,如果把未執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也納進來,僑外資持股數與持股比例將失真。

 

2.      依據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頁面「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來看,僑外投資持股情形是申報僑外資持股增減,對於「股東名簿」登記持有普通股數的變化影響數。而員工認股權憑證非普通股,尚不能列入股東名簿。

 

 

 

 

 

---------  法規參考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三、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市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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