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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公司法對於少數股東(持股1%以上的股東)究竟賦予何種權利呢?
以下是股務達人的整理:
項目 | 內容 | 依據 | 持股限制 | 持股期間限制 |
股東提案權 |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 公司法第172-1條 | 1%以上 | 無 |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 |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 公司法第192-1條 | 1%以上 | 無 |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 | 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公司法第173條 | 3%以上 | 無 |
解任董事之訴 |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訴請法院裁判 | 公司法第200條 | 3%以上 | 無 |
檢查命令 | 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 | 公司法第352條 | 3%以上 | 六個月以上 |
少數股東請求對董事訴訟 | 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 公司法第214條 | 3%以上 | 一年以上 |
解任清算人 | 向法院聲請清算人解任 | 公司法第323條 | 3%以上 | 一年以上 |
申請重整 |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 公司法第282條 | 10%以上 | 六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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