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公司法對於少數股東(持股1%以上的股東)究竟賦予何種權利呢?

以下是股務達人的整理:

項目 內容 依據 持股限制 持股期間限制
股東提案權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公司法第172-1條 1%以上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公司法第192-1條 1%以上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 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173條 3%以上
解任董事之訴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訴請法院裁判 公司法第200條 3%以上
檢查命令 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 公司法第352條 3%以上 六個月以上
少數股東請求對董事訴訟 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214條 3%以上 一年以上
解任清算人 向法院聲請清算人解任 公司法第323條 3%以上 一年以上
申請重整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公司法第282條 10%以上 六個月以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aymond Ho 的頭像
    Raymond Ho

    公司治理主管相談室

    Raymond 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