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公司治理高峰論壇,於2010年12月3日 圓滿落幕。今年該論壇以「建構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與實踐」為主題,邀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丁克華、法務部部長曾勇夫、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櫃買中心董事長陳樹、元大金控董事長顏慶章等產官學界人士與會座談。會議全聚焦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實務與未來推動。從出席官學界的重視度來看,可以預料未來除公司治理外,企業社會責任的議題亦將成為趨勢。以下是幾點與大家分享:
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霍蘭(Randy J. Holland)以「企業社會責任,股東與利害關係人」為主題進行專題演講。該講演所帶來的國際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方向,相信與會者獲益良多,茲摘要如下:
1. 政策或司法上已開始將利害關係人議題納入考量,董事會決策時也應考量股東以外的利害關係人權益:美國德拉瓦州的司法判決已許可企業開始考量利害關係人與社會責任議題外,對於國內上市櫃公司董事似乎能遵守國內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共同制訂的「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考量股東以外的利害關係人權益及企業社會責任議題,這點與德拉瓦州公司的董事所見略同。
2. 於公司合併或收購下,董事會仍須以股東利益為優先:美國德拉瓦州的公司法能讓董事會以公司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而游刃有餘的運用其義務,無論是公司尚未決定出售(sales)或所有權交易(change in control transaction)的情況。不過,出售或轉讓所有權交易,均代表現有股東獲得控制權溢價(control premium)的最後機會。因此,德拉瓦州公司的董事會必須為股東爭取最高的即時價值,這點與台灣企併法規定,董事會於合併或收購的情況下,應以股東最佳利益為主,兩者規定一致。
3. 股東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間的trade-off:國內外對於股東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間的應對,似乎仍有掙扎,但目前大多藉由制定法規或採行最佳實務原則方式,來解決此議題。
此外,就股東利益與企業社會責任兩者的兩難,與談的業界人士(元大金控嚴慶章、台達電副董海英俊)均表示,公司仍應以股東權益極大化為首要目標,行有餘力再加強社會責任,是較為妥適的作法。不過,企業如能將其發展的產品與社會責任進行結合,如發展綠色產品等,來達到企業社會家的境界,則可謂兩全其美。會中對於Clean與Green議題亦有著墨,2010年9月3日發佈的「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對於政府推行反貪腐、反賄賂、反背信等規範可為Clean做註解外,碳交易/排放量、綠色融資等議題也將隨著Green化而興起。最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是否須法制化也做了相當篇幅的陳述,摘要幾點如下:
1. 已於2010年2月6日 發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軟性地規範上市櫃公司。
2. 規劃增訂上市櫃公司年報應於年報揭露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政策及執行績效。
3. 藉由市場機制與力量來提高社會責任投資(SRI),包括證交所、櫃買中心建立公司治理指數,成立以企業社會責任為標的物的基金(富邦投信已於2009發行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基金),以及修訂四大基金條例,該等基金投資應考量商業道德與社會責任原則
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統計,國內目前僅8%的上市公司發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遠落後日本(35%)及中國(33%)。這場由產官學各界指導及籌辦的公司治理高峰論壇,不僅引介了國際間企業社會責任案例,亦讓國內產官學界就發展企業社會責任之具體內涵與企業策略發展方式有了初步的共識,對於提昇台灣企業社會責任於國際上的推展層次,具有正面意義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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