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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先前「法人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一文,股務達人擬繼續探究其中關於「代表人」的定義。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3條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同時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
另依99年2月6日 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函規定,前揭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
其中,「有控制從屬關係者」是指:
1. 依公司法第369-2條(從屬公司):
(1)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或出資額「半數」者
(2) 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2. 依公司法第369-3條(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
(1) 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2)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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