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開發行公司來說,今日頭條新聞莫過於立院三讀通過「股票設質逾半,表決權受限」的議題,而這政策似乎是不識現今上市櫃公司實際運作而訂的畸形規定。

暫且不論這法案在法律上是否與股東權益有所牴觸,這可能有待律師或經濟部出面解釋。我們先仔細端詳立院提案的內容說明原文:「當董監事須資金週轉時,以股票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錢係屬最快方式之一;而董監事借錢後,即用於投資或護盤之用..」,關於這點,筆者認為後者的推論讓我們發現此政策純粹以人之初、性本惡為出發點,完全讓性本善的公司無轉圜餘地,亦即對於真正艱困經營且誠信的上市櫃公司來說,這政策實為雪上加霜。舉例來說,近期國內面板業,如奇美電等,均面臨其所屬產業景氣慘到不見谷底的嚴峻考驗,此時公司為籌措資金過冬,往往向銀行團辦理聯貸,而聯貸案的成功與否,亦是支援其能否繼續經營的重要關鍵之一,如對於聯貸案的所需的股票擔保品都限制不能超過其持股的一半,可能導致原本公司要拿來救命的聯貸案難產。試問,對於小股東所投資真正有資金需求且苦心經營的上市櫃公司來說,此規定究竟是「讓股東權益極大化?或是讓股東權益受損?」,各位看倌及小股東們應自行判斷。

此外,立委提案的內容說明原文:「若依公司治理觀點而言,董監事股票質押比例越高,即顯示其個人資金需求越高,越容易增加公司之財務風險。若股價一旦下跌,甚至招致斷頭,將會對公司產生重大損失..」。對此,就經營角度而言,公司資金需求增加,企業主往往為避免財務風險升高,不得以才將股票設質予以借款支應其資金需求,這才是一般企業的實際正常營運思維模式!但,怎會跟此政策對於正常營運的思維模式大相逕庭呢?顯然,這政策似乎是不熟悉多數上市櫃公司實際運作,但卻為了規範少數老鼠屎,而硬生出來的怪規定。

平心而論,為了少數老鼠屎,而大費周章的立法,但對於多數上市櫃公司的「股東權益極大化?或是股東權益受損?」是否有經過詳細分析與評估,我們不得而知。筆者認為,此議題應回歸公司治理及商業判斷,實不應立法限制,也並非立法者想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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