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經理人是否可以兼任B公司董事?
依據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務達人整理:
一、此情況下,須提報B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故此經理人最好主動告知B公司。換句話說,公司須隨時留意每位董事們兼任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之情況,如有,須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如果A是公開發行公司,其指派其經理人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董事,且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業務,則另須提報A公司董事會,並做重大訊息公告。
A公司經理人是否可以兼任B公司經理人?
依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股務達人整理:
一、此情況下,須各提報A及B兩家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故此經理人最好主動告知A與B公司。換句話說,公司須隨時留意每位經理人兼任他公司經理人之情況,如有,須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如果A是公開發行公司,其指派其經理人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董事,且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業務,則另須提報A公司董事會,並做重大訊息公告。
-- 其他參考法規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5003020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指派其經理人或董事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或董事,其競業禁止規定之函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5日 金管證一字第0950148433號函及經濟部95年10月12日 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釋,有關公司法第32條及第209條第1項競業禁止規定,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是否涉及公開發行公司,或公司指派董事或經理人擔任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要非所問。至於所稱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之業務,係指其所為之行為(業務)屬於章程所載之公司所營事業中為公司實際上進行之事業,並包括公司業已著手準備或只是暫時停止之事業在內。至於具體個案是否有競業情形,允宜由法院本於權責認定。
二、 爰此,公司指派其經理人或董事擔任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或董事,如有為該轉投資事業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之業務者,請上市公司配合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重大訊息揭露,至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請依主管機關95年7月18日 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函令及本公司95年7月21日 台證上字第0950017868號函辦理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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