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依據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臨時股東會,或依據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執行監察權時,都可以要求公司或股代提供股東名簿。值得注意的是:

 

w  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臨時股東會,公司如不配合提供股東名簿,無罰則,司法上採個案認定。

 

w  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執行監察權,公司如不配合提供股東名簿,有罰則。

 

總之,監察人如為臨時股東會順利召開,取得股東名簿是需要的。但,股東名簿屬公司極機密資料,如監察人假借名義取得股東名簿而不當使用,鑽法律漏洞,這點就值得再商榷。

 

 

 

 



-- 參考法規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20

 

函釋字號:991008日 經商字第0九九0二一四0三二0號

 

一、按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原則上得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東等,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提供方式除影印外,亦得以光碟或儲存媒體方式為之,以落實公司法第220條之立法意旨及強化監察人功能。惟監察人於召集股東會時要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與股東依據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章程及簿冊,係屬二事。

 

二、復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128日 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是以,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得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該簿冊文件之範圍包括股東名簿在內。又監察人須影印公司簿冊文件時,公司應配合辦理(本部9279日 經商字第09202140200號函參照)。準此,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提供方式除影印外,亦得以光碟或儲存媒體方式為之,違反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81128日 經商字第232851號函

 

●公開發行公司得拒絕提供財務業務契約予股東

 

查公司法第二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其中「簿冊」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尚不包括財務業務契約在內。

 

 

 

經濟部9279日 經商字第09202140200號函

 

●監察人職權之行使須影印公司簿冊文件時,公司自應配合辦理

 

按公司監察人之設置,在監督公司業務之正常營運,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是以,基於監察人職權之行使,監察人須影印公司簿冊文件時,公司自應配合辦理。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20

 

函釋字號:991008日 經商字第0九九00六七八一二0號

 

按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東等,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如不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議,應請其循司法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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