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人是否可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須注意,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規定不同。股務達人整理如下:

 

w            公司法第27條規定:法人股東可指派不同代表人兼任董事及監察人

 

w            證交法第26-3條:自961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指派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即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規定)

 

w            一人公司:依據第 128-1 條;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及證交法第26-3條規定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證交法第 26-3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法第 128-1 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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