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貸與對象可否為個人?
依據經濟部99年03月25日 經商字第09902030030號函號明確規定:資金貸與只可借給「公司」,不能借給「個人」。如違反規定者,負責人須負連帶賠償或公司損害賠償責任。
-- 參考法規 --
公司之資金貸與對象為公司及商號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99年03月25日 經商字第0九九0二0三00三0號
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復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準此,公司之資金僅得依上開二款規定貸與之對象為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行號。至於公開發行公司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允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併為敘明。
公司法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