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酬勞是否可以股票支付呢?

 

依據公司法第240條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意思就是,公司法並無規定董監酬勞可用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故這問題的答案當然是「不行」囉!

 

-- 參考法令 --

 

 

 

公司法第240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前三項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aymond Ho 的頭像
    Raymond Ho

    公司治理主管相談室

    Raymond 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