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公司可否買回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股份(買回庫藏股)的法源依據為何?股務達人整合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管會問答集等規定,整理如下。
一、無論是否上市櫃公司,均不得將股份買回,除非有以下情況:
1. 公司法第158條: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特別股
2. 公司法第167條之1:買回股份於三年內轉讓予員工(上市櫃公司不適用)
3. 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之股份買回(上市櫃公司適用)
4. 公司法第186條:對公司法第185條重大營業讓與決議之異議股東其持有股份之買回
5. 公司法第317條:對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決議之異議股東其持有股份之買回
6. 公司法第167第1項但書: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二、未上市櫃公司(含興櫃)買回庫藏股:
1. 依據金管會民國90年10月16日 (90)台財證(三)第005702號令釋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意旨,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為之。興櫃股票之交易係採議價方式,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得買回本公司股份之適用。
2. 承上,未上市櫃公司(含興櫃公司)雖不適用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但仍可適用公司法第167條之1關於員工庫藏股之規定,經董事會重大決議買回其股份,但買回的股份須於三年內轉讓給員工。
三、上市櫃公司買回庫藏股:
1.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上市櫃公司如符合以下三項買回條件,得經董事會重大決議得買回股份:
(1) 轉讓給員工
(2) 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3)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辦理銷除股份者
2. 前述買回股份方式有二:
(1)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2)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之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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