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的「股份交換」:原股東沒有認購權,也不用經股東會同意,就可以做了。股務達人特地去找了「股份交換」的立法目的(如下註),但還是覺得怪怪的,似乎有損於股東權益。

 

資料整理:股務達人相談室

 


 


股份交換


股份轉換


適用情況


發行新股取得他公司部份股份


發行新股取得他公司100%股份(優先適用企併法)


依據法令


公司法第156條第6


企併法之股份轉換規定


是否董事會



董事會特別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


原股東有無認購權


無,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排除(註)



是否股東會



股東會特別決議

 

註:股份交換之立法目的:股份交換可取得新股東之有利茲源,有益於公司整體之營運。易言之,可增加公司財務、營運規劃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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