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的「股份交換」:原股東沒有認購權,也不用經股東會同意,就可以做了。股務達人特地去找了「股份交換」的立法目的(如下註),但還是覺得怪怪的,似乎有損於股東權益。
資料整理:股務達人相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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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交換 |
股份轉換 |
適用情況 |
發行新股取得他公司部份股份 |
發行新股取得他公司100%股份(優先適用企併法) |
依據法令 |
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 |
企併法之股份轉換規定 |
是否董事會 |
是 董事會特別決議 |
是 董事會特別決議 |
原股東有無認購權 |
無,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排除(註) |
無 |
是否股東會 |
否 |
股東會特別決議 |
註:股份交換之立法目的:股份交換可取得新股東之有利茲源,有益於公司整體之營運。易言之,可增加公司財務、營運規劃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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