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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ESOP)要執行時,大家記得要把所得稅(列為其他所得)的負擔也記入您的成本唷!不要到時以為有小賺,結果報稅時,卻要被課一筆其他所得稅,反而變成虧,多划不來!

 

簡單舉例說明:

 

1.    履約價@25,您有1,000單位()可執行,建議:當「時價稍微超過履約價@25且覺得未來看漲」,就可以趕快去執行了。如果以時價@28去執行,您將產生所得為(28-25)*1,000=3,000元會被課稅。如果您等到時價@40才去執行,則您將產生所得(40-25)*1,000=15,000,稅賦會變多!

 

2.    不過,這樣做法雖是理性的,但您必須承擔幾點風險:(這議題很有趣,值得用模型深入研究)

 

(1)時價稍微超過履約價:這裡講的「時價」,係指「股票交付日期」的收盤價,一般為執行之後的第五個營業日,為了省稅,您必須承擔這幾天的股價變動的風險。

 

(2)覺得未來看漲:如果所得稅率較低的人,可等利差較大時,再執行,避免未來股價波動風險。

 

3.    此外,將執行後的股票賣出,仍需再負擔千分之三之證交稅。

 

 

 

-- 參考法規 --

 

 

 

日期文號:財政部93.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

 

摘要:個人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主旨:

 

一、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  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  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四、  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五、  個人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之個人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補報補繳九十二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日期文號:財政部93.5.26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

 

摘要:個人依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執行權利日」之規定。

 

主旨:本部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四三六號令所稱「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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