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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1520222324款之六種情況,上市櫃公司須代子公司做重大訊息公告。

 

一、     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之情形。(第一款)

二、     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第五款)

三、     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之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依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告者及按月申報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除外。本款上市公司取得或處分國內各類股票、債券等開放型基金,除私募基金外,免予公告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未實現損失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者應辦理公告申報。(第二十款)

四、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第二十二款)

五、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第二十三款)

六、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第二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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